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伪蒙疆国政治机构变革:从隶属“伪满”到“独立”

来源:趣史斋    阅读: 1.2W 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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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及所属机构

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设在厚和豪特(原归绥),政府设主席及副主席。主席为蒙古联盟自治政府之主权者,遇有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,由副主席代行之。政府下设政务院,掌理诸般行政,实行政务院长负责制。政务院下设总务、财政、保安3个部,每个部下设若干处。总务部下设总务、法制、建设、内务、教育、外交等处;财政部下设会计、税务2处;保安部下设警务、司法2处。乌兰察布、伊克昭、察哈尔、巴彦塔拉(后设)、锡林郭勒等5个盟公署与厚和豪特、包头2个市公署为政务院下辖地方行政机关。与政务院平行机构有蒙古军总司令部和咨询建议性质的参议会。另外还设秘书处、司法局等。同时设立由日本人组成的顾问部,掌握军政实权,其下设总务、财政、保安等部。

民国27年(公元1938年)8月1日,伪政务院的组织机构进行改革,废除政务院的总务、财政、保安3部制,实行1厅4部制(即总务厅,民政、财政、保安、畜产4部)。总务厅下设总务处、人事处、主计处、外交处等;民政部下设内务、教育、建设等3个处;财政部下设税务、理财等2个处;保安部下设警务、司法等2个处;畜产部下设牧业、畜产等2个处。直属政务院的机构还有地政局、司法局、参议会等。

伪蒙疆国政治机构变革:从隶属“伪满”到“独立”

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,以乌兰察布盟(盟公署驻百灵庙)、锡林郭勒盟(盟公署驻贝子庙,今锡林浩特市)、察哈尔盟(盟公署驻张北,今属河北省)、巴彦塔拉盟(盟公署驻厚和豪特,今呼和浩特市)、伊克昭盟(盟公署驻包头)及厚和豪特市、包头市为统治管辖区域。其中巴彦塔拉盟为合并土默特特别旗和察哈尔右翼4旗地域新设,各盟公署设盟长1人,副盟长1人,日本参与官1人,下设总务、民政、保安、财政、教育等厅。厚和豪特、包头2市各设市长1人,日本主任顾问1人,下设总务、财务、建设、司法、警务等科。

  伪蒙疆联合委员会及所属机构

伪蒙古(即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)、察南、晋北3个政权相继成立后,虽在行政上互不隶属各自为政,但都在平绥铁路线上,交通、金融、产业都有密切的关联。因此,日本侵略军为了加强控制这3个政权,掌握经济命脉,攫刮战略物资,在张家口成立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,设总务委员会及产业、金融、交通各专门委员会。还设置日本最高顾问1名,参议及顾问若干名。

民国27年(公元1938年)8月1日,伪蒙疆联合委员会进行机构改革,把几个专门委员会改为总务、产业、财政、保安、民生、交通6部,并每部配置若干名日本顾问。进一步扩大和强化了伪蒙疆联合委员会的组织与职权,使其由协商性的机构,变成行政组织,成为蒙古、察南、晋北3个伪政权的上级行政机关。它的管辖范围为伪蒙古联盟自治政府、伪晋北自治政府、伪察南自治政府的辖区。

  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及所属机构

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成立之后,政府设主席、副主席以及与主席并列地位的最高顾问(日本人担任)。主席的办事机构是秘书处。政府下设管理军事的蒙古军总司令部,咨询建议性质的参议府,管理政务的政务院。还设最高法院和最高检查厅等司法机关。

政务院下设总务部、民政部(直辖蒙古学院、蒙古文化馆)、治安部(直辖中央警察学校)、司法部(直辖各地法院和检查厅及各地监狱)、财政部(直辖蒙疆银行、经济监视署、税务监督署)、产业部(直辖清查权运总署)、交通部(直辖邮电总局)等7部。直属政务院的机构有蒙疆学院、驻外代表部和办事处、地政局、审计局、牧业总局、2个政厅、5个盟和2个市公署。 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之管辖范围为察南政厅(原察南自治政府管辖区域)、晋北政厅(原晋北自治政府管辖区域)、伊克昭盟、乌兰察布盟、锡林郭勒盟、巴彦塔拉盟、察哈尔盟、张家口市、包头市、厚和豪特市(包头市、厚和豪特市后划属巴彦塔拉盟管辖)。

  伪蒙古联合自治邦及所属机构

民国30年(公元1941年)8月4日,经伪蒙疆临时政务委员会决定,把伪蒙疆联合自治政府改组为蒙古联合自治邦。民国31年(公元1942年)8月31日,行政机构进行改组,撤销原政务院所属的总务、民政、司法、财政、产业、交通等7部,改设1厅、2部、3局、4个委员会。原总务部改组为总务厅,下设总务科、会计科、计划科、人事科、主计科;原民政、治安两部合并为内政部,下设总务科、经理科、行政科、警备科、特务科、卫生科、文教科、地政科,内政部直属机构有中央警察学校、中央青年指导员训练所;原财政、产业两部合并为经济部,下设总务科、经理科、国税科、金融科、烟务盐务科、矿业科、农林科、工商科、贸易科、粮谷科,经济部直属机构有税务监督署、经济监视署、清查署、权运署、中央农林试验场;新设兴蒙委员会,下设总务处、民政处、教育处、实业处、保安处,另设直属机构蒙古文化研究所、牧业试验场、种畜牧场、家畜防疫处、宗务筹备处、军务普及部等;另设总力委员会,回教委员会等;将原司法部改为司法委员会,下设总务科、民事科、刑事科、行刑科,直属机构有监狱;原弘报科升格为弘报局;原交通部和邮电总局合并为交通总局,下设总务科、经理科、路政科、邮政科、电政科、土木科、都市计划科、都市建设科;另设审计局。

民国32年(公元1943年)秋,该政府再次进行机构改革,将经济部扩充为经济、财政、产业3部。在政务院下增设了1个军事联络部,办理有关军事联络事宜。同时对部分委员会、厅内部的科、处进行了调整。